上海公交上老人闭眼“休息”竟离世,家属索赔11万,法院这样判引热议
2026-05-18 18:10:2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突发健康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备受关注。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去世而引发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李老伯公交车上突发疾病离世 资料图(与实际事件无关)
时间回到2024年12月的一个清晨,年过八旬的李老伯如同往常一样,登上了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准备出门办事。李老伯上车就座后,大约过了两分钟,就开始出现一些异常状况,他不停地擦汗,呼吸也变得急促起来。由于身体不适,他还没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上了眼睛,靠在椅背上,看起来像是在休息。
售票员在售票过程中,注意到了李老伯的异样。她多次轻拍李老伯的肩膀,试图唤醒他,但李老伯始终没有任何反应。这时,售票员和其他乘客开始紧张起来,他们先后探查李老伯的呼吸和颈动脉脉搏,这才发现李老伯已经陷入了非常危险的状态。售票员没有丝毫犹豫,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且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密切沟通,清晰、准确地说明了现场情况和车辆的具体位置,为救援争取宝贵时间。
与此同时,司机也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他果断地将车辆主动驶向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这个地点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能够最大程度地缩短救援时间。从发现李老伯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全程大约只用了8分钟。
救护车迅速赶到现场后,售票员又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小心翼翼地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然而,尽管医护人员全力以赴,但遗憾的是,李老伯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李老伯的离世,让他的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他们认为,公交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诸多过错。公交车上没有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比如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药品等,这使得在李老伯突发疾病时,无法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的救助。而且,公交公司事后也没有及时提供车内的监控录像,这对于家属了解事件真相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此外,家属还觉得公交公司缺乏对他们的基本人道关怀,这无疑加重了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于是,李老伯的配偶和两个女儿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同时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李老伯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11万 资料图(与实际事件无关)
面对家属的索赔诉求,公交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辩解。公交公司认为,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按照一般理解,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尚未成立。而且,李老伯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的,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交公司表示,在事件发生后,他们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理,并提出了关键观点
本案存在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
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李老伯因为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自他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就已经依法成立了。这是基于对乘客权益的保护和对运输合同本质的理解,不能仅仅因为未购票就否定合同的存在。
关于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经过专业诊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是猝死,这明显是其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到与120交接病患,整个过程时间间隔仅为8分钟左右。在这短短的8分钟内,售票员和司机已经尽其所能,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松江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图为法槌 资料图
来源: 徽声在线、上海松江法院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