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20岁男子跳河不幸身亡,16岁女友透露:事发前曾激烈争吵,还收到自残照片!
2026-05-14 13:36:4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岁青年王某与年仅16岁的女友罗某在惠州某楼盘营销观光的浮台桥游玩时,王某突然跳河,最终不幸溺亡。经专业鉴定,王某的死因是溺水,且其体内乙醇含量为46.29mg/100mL。事后,王某的父亲将罗某以及浮台桥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王某死亡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总额的70%,即2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据徽声在线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的信息,5月9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浮台桥建设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10%的责任,赔偿4万余元;而浮台桥运营公司及罗某则无需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浮台桥建设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求,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时间回溯到2019年5月16日18时23分,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惠州大亚湾区发生了一男子跳河事件。民警迅速出警,但在现场附近水域并未发现尸体。直到次日下午,跳河男子的尸体才在浮台水域被打捞上岸。经调查,确认溺水死亡男子为王某,且排除他杀可能。不过,家属对死因存在异议,因此派出所委托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系生前溺死,体内乙醇含量虽未达致死量,但也未检测到常见毒物和其他合成类药物,可以排除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性。
根据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当时年仅16岁的罗某在其父亲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讯问,并详细陈述了事发经过。罗某表示,她与王某于2018年5月在某社交平台相识,2019年2月见面后便开始同居。5月16日,王某给她送衣服,并提议带她去广州新塘上班。二人见面后,前往了惠州大亚湾区某楼盘码头游玩。17时40分许,两人在楼盘营销中心后面的红树林游玩时,王某接到了罗某母亲的电话。电话中,王某告知罗某母亲要带罗某去广州新塘上班,罗某母亲则邀请他们回家吃饭,王某当即答应。然而,挂掉电话后,王某却改变了主意,表示心情不好,要去淡澳河再逛逛。
罗某回忆道,抵达淡澳河后,她母亲再次来电,王某让她先回家吃饭。随后,她接到母亲电话,让她和王某一起回家吃饭。就在这时,她看到王某纵身跳入河中……“我以前问过他,他说会一点点游泳。但王某跳下河后,我没有看到他挣扎,他一直没露头。”罗某说道。
罗某还透露,她与王某在2019年2月至5月7日期间感情较好,但之后两人的感情就开始出现问题,经常吵架。5月12日,她从深圳去到她妈妈那里,而王某仍在深圳。两人吵架后,王某竟然用剪刀割自己的手臂,并拍了照片给她看。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罗某在事发后及时呼喊王某、向路人求助并报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王某父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对王某的溺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对其请求罗某承担本案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而某甲公司作为浮台桥的建设单位,该浮台桥用于楼盘营销观光及游船停靠,属于公共场所,但其未设置护栏、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某乙公司虽为实际管理、运营单位,但王某父亲主张其担责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跳河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应自行承担90%的损失,某甲公司则承担10%的损失。
法院最终确认,王某父亲主张的丧葬费29672.5元、死亡赔偿金376360元符合法定标准,因此某甲公司需赔偿10%,即40603.25元。一审判决后,某甲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应予维持,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
编辑 | 余凯扬
审读 | 黄明钢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