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名女大学生青海自驾游两死一伤 幸存者一审获刑四年
2026-05-08 02:40:20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北京三名女大学生青海自驾游遭遇惨剧:两死一伤,幸存者一审获刑四年
徽声在线 记者 李晓峰 实习生 陈阳
在经历了一场严重的车祸,并在三家医院辗转抢救治疗之后,20岁的北京工商大学女大学生小琳,可能将面临四年的牢狱之灾。
2024年7月6日,小琳与北京工商大学的同校师姐小宁,以及首都体育学院的大学生小甜,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简称“海西州”)德令哈市附近自驾游时,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导致小甜当场死亡,小宁经抢救无效后离世,而小琳则在德令哈、西宁、北京三地的医院ICU(重症监护室)经过40多天的紧急救治,才侥幸生还。
2024年9月6日,德令哈市公安局以小琳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2025年5月12日,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简称“检方”)对小琳提起公诉,指控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驶下道路南侧路基并发生翻车”,造成同车两人死亡、自己受伤及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建议,若小琳认罪认罚,应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
2025年8月5日和2026年1月12日,该案在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小琳及其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理由是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的是小甜,而非小琳。
最早到达事故现场并参与救援的卡车司机马强也出庭作证,称他解开了主驾驶位的安全带,将小甜从车中救出,但小甜已不幸离世。
2026年1月13日,即第二次开庭次日,小琳被收押。两天后,即1月15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琳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小琳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截至2026年5月7日,此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三女大学生结伴自驾游“青甘环线”
小琳,2005年9月出生,湖南岳阳人,2023年9月考入北京工商大学,2024年3月1日取得小汽车C2驾照。
小宁,北京人,是小琳在北京工商大学的同学,2023年2月15日取得C1驾照。
小甜,北京人,就读于首都体育学院,是小宁的朋友,2024年3月12日取得C2驾照。
2024年7月初,刚结束大一课程的小琳与小宁、小甜三人相约前往青海、甘肃自驾游。
近年来,“青甘大环线”和“青甘小环线”两条旅游线路,途经青海、甘肃两省的多个著名景点,热度不断攀升。
三人在甘肃兰州汇合后,租了一辆牌照为苏A38C7N的大众牌白色SUV汽车。2024年7月5日10时许,三人在兰州取车,随后向西,朝青海方向出发。
事后,小琳对徽声在线记者表示,她们三人是轮流驾驶车辆。
公安机关调取的行车轨迹数据和沿途视频监控显示,2024年7月6日12时21分左右,三人抵达青海省境内的青海湖畔;同日14时54分左右,她们来到青海海西州境内的茶卡盐湖;18时40分左右,三人在海西州乌兰县的一处加油站停车加油,并购买了咖啡。
小琳对徽声在线记者说,她们原本计划当天连夜驾车前往敦煌。
从乌兰县到甘肃敦煌距离超过600公里,正常驾驶需要8小时以上。这意味着如果一切顺利,她们也将在次日凌晨三四点甚至更晚才能到达敦煌。
不慎翻车 两女生遇难一人重伤
加完油后约半小时,即2024年7月6日19时10分许,三位女生乘坐的白色SUV车在没有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等物体发生碰撞的情况下,驶下道路南侧并发生翻车。值得注意的是,包括茶德高速在内的青海部分高速公路两侧并未设置护栏。
甘肃临夏人马强和马礼忠是最早到达事故现场的人,当时他们正驾驶一辆运送液化天然气的大卡车在茶德高速路上行驶。
2025年8月,马强向徽声在线记者回忆,当时是马礼忠在开车,他看到路边有一辆车翻了,四脚朝天,车尾灯还在亮着。于是两人停下车来,打开手机录像功能,一起走向翻车处。
“我们先是看到有个女的在车外面的地上坐着。我们问她有没有事,她说救救她们,车里还有人。”马强说。
这个坐在地上的女孩就是小琳。
马强回忆说,坐在地上的小琳说话颠三倒四,神志似乎不清醒,问她车里有几个人,她说有4个人。不过等他蹲下,看到车里只有两个人,前排一个,后排一个,以为还有人被甩出去了,于是走了很远去寻找,但只找到一只箱子。
面对那辆“四脚朝天”的车,马强和马礼忠尝试将车翻过来,但完全抬不动。于是马强跑上路面,挥手拦车,寻求更多人帮助。
随后,有不少路过的车辆停下来参与救援。
马强说,大家先把车后排的人救了出来。这个在后排的姑娘是小宁。
马强表示,后排的姑娘手和脚都受伤了,但当时她的意识还比较清醒,一直在喊疼。
等到大家把事故车辆一起抬起来翻正,马强从副驾驶位置探身车内,“前排那个姑娘坐在驾驶位上,系着安全带,但是呼吸很弱,没法交流。我从副驾位置进去,先解开了她的安全带,然后我再从车里出来,这时那女孩子从驾驶位滑下来,滑到了副驾位置。”马强对徽声在线记者说。
前排的这个女孩就是小甜。
马强说,“她好像很快就没什么气了,那时我还在和马礼忠讨论,是不是因为她被方向盘给顶着内脏,所以受伤最重。”
在事后律师取证时,马礼忠讲到,当时前排的人救出来的时候还有呼吸,过了一分钟左右就没了呼吸。但是最初前排的人是在驾驶位还是副驾驶位,他已经记不得了。
不过无论是马礼忠,还是另外一位当时在现场参与救援的冶先生均提到,当时他们听到马强说,前排的女孩是在驾驶位,是马强解开安全带后,她从驾驶位滑到了副驾驶位。
当日19时30分许到达现场参与救援的王涛事后作证称:“我到达现场时道路南侧路基下面有一辆白色的机动车翻车。车的副驾驶门外靠着一名女性,上身白色短袖,头发长发散开,额头肿起。车里面还有两名女性,其中一名女性在后排座位,一直在叫‘疼、疼’,上身穿白色短袖,散着长发。车内还有一名女性在主驾驶座位上,穿一件黑色短袖,她系了安全带,当时被安全带勒着,吊在驾驶座位上,几乎悬空在车内,但我没注意她的安全带是从哪个方向系的。当时我问她什么情况,她没有反应。后来陆续有人过来帮忙,我看见有人把主驾驶座位那名女性挪到副驾驶座位,最后把她从副驾驶门里挪出来……”
王涛也说,“我不知道从前排救出的女孩是否是驾驶员,没有依据证明她是驾驶员,我只是看见她在主驾驶位置。”
警方和医院救护车陆续到达了事故发生地。
到达现场的医生检查后发现小甜“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现场宣布死亡。”
海西州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显示,在2024年7月6日21时50分许,也就是车祸发生约2小时40分钟后,小宁、小琳被送到了这家医院。
5个小时后,即2024年7月7日2时50分,小宁“因病情极其危重”,抢救无效后,被宣告死亡。
小琳则被医院记录为当时“神志清,精神差,痛苦面容,未进食水,二便未失禁”。12天后,即2024年7月19日,小琳离开海西州人民医院,医院诊断她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合并血气胸(左侧2、4-10肋骨折)、左肺上叶挫裂伤、创伤性脾破裂、左侧胸背部皮下及纵隔积气、左侧额颞顶部头皮下血肿、腰5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外耳挫伤、左耳皮肤裂伤、左眼球挫伤等。”
7月19日当天,小琳被家人送到位于西宁的青海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7月30日,又送到北京,在航天中心医院治疗。在8月13日左右,小琳还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
2025年8月,徽声在线记者第一次见到小琳时,她的行动还不太利落,走起路来还有些不太平稳。小琳说,自己“身上时不时依然会有些痛”。
小琳被认为是事发时司机 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
在车祸事发第二天,即2024年7月7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对这起事件立案侦查。
警方认为,在车祸发生时小琳是驾驶员,且违反了交通法规,她成了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不过由于小琳自身受伤严重,且在医院抢救治疗等原因,德令哈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警方认定小琳是驾驶员且违反了交通法规 图为法槌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小琳为何会被警方认为是车祸发生时的驾驶员?
来自2024年7月6日车祸当天出警的德令哈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显示,交警在车祸现场问小琳:车是谁开的?小琳答:我开的。交警问:你叫啥名字?小琳准确回答了自己的名字。交警又问:就你们三个人吗?你们是啥关系?小琳回答:朋友。交警再问:你们车上是一共几个人?是不是三个?小琳答:三个。
在小琳被送到位于德令哈市的海西州医院之后,即2024年7月6日21时12分左右,交警又一次询问了小琳。交警问:你在车上哪个位置?副驾驶还是后座?小琳答:副驾驶吧……交警问:当时开车的司机叫啥?小琳答:我吧。交警问:你开的车是吧?小琳答:对。交警问:你是驾驶员还是副驾驶员?小琳答:驾驶员。交警问:副驾驶是谁?小琳答:那个女生。交警问:你们认识吗?小琳答:认识。
在后来对小琳做酒精测试时,交警再次问:你是驾驶员吗?小琳答:是。
2025年8月及2026年1月,小琳在两次接受徽声在线记者当面问询时都表示,发生车祸之初,她整个人是“懵的”,一开始的记忆模糊错乱,所以才会那样回答;随着治疗的进行,她的记忆在慢慢恢复才想起,车祸发生时,小甜是司机,她坐在副驾的位置上。
“因为当天我们准备开到甘肃去,需要开很久的夜车,我们三个人里,小甜的技术相对最差,我们就让她趁着天色还亮着的时候多开一会儿。”小琳如是说。
如前所述,最早到达现场的救援者马强也称,当时坐在地上的小琳,“说话颠三倒四,貌似神志很不清醒,问她车里有几个人,她说有4个人。”
警方及事后检察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还包括: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两次做的“驾乘关系鉴定”等等。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三人的驾乘关系进行了论证,“从事故情况、现场救援情况、DNA数据及血迹分布、驾乘人员特征及伤情等进行分析”,认定小琳应为事发时的驾驶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则通过“对车辆事故痕迹、事故现场情况、DNA认定情况、当事人伤情等进行分析”,也认定小琳为事发时的驾驶员。
此外,2024年7月6日19时7分,小琳三人乘坐的该辆苏A38C7N号“大众”牌汽车,被茶德高速段德令哈市方向沿途卡口摄像头抓拍了一张照片。照片里,这辆汽车由东向西行驶,驾驶员虽然面部模糊,但衣着特征显示为浅色、白色。警方认为这驾驶员就是小琳。
同时,这辆汽车的行车轨迹数据显示从19时7分至19时11分,即车祸发生时,车速保持在120km/小时以上,没有停车迹象。
警方认为,小琳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驾驶经验不足,遇有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不足,且无持相应或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以上均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确定小琳“承担涉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而小宁、小甜“无责任”。
一审两次开庭后 小琳被判有期徒刑4年
此案后移送检察院。2025年5月12日,德令哈市检察院指控小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德令哈市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8月、2026年1月,该案在德令哈市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德令哈市检察院对小琳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
小琳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并当庭辩称,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员是小甜。
她的两位律师认为,对于小琳的指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为她做无罪辩护。
律师们称,该案“办案民警亲口承认存在打招呼、办人情案情况”,“侦查机关仅提取有罪证据,而不提取无罪证据,针对小琳的有罪取证倾向性明显”,同时“大量取证不规范”,将小甜、小宁的遗体混淆,将车辆存放于不具有保管条件的停车场,案发四个月后才对副驾驶位置进行取证等等。
同时,小琳虽然在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承认自己是驾驶员,但到医院后又曾陈述自己并不是驾驶员,证实事故发生后她的神志模糊、记忆混乱,且陈述前后矛盾,故该视频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在伤情鉴定方面,鉴定意见根据小甜的左侧受伤严重,故认定小甜处于副驾驶位置,但实际上小琳的伤情也集中于左侧等等。
公诉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之一,即2024年7月6日19时7分,小琳三人乘坐该辆苏A38C7N号“大众”牌汽车,被茶德高速段德令哈市方向沿途卡口摄像头抓拍的照片,也是争议集中所在。
警方提取的据称是在车祸发生前几分钟,即2024年7月6日19时7分交通卡口摄像头抓拍的照片。司法机关认为,根据衣着特征,当时的驾驶员为小琳。 图片来源:小琳案庭审出具的证据材料
小琳的律师们提供了包括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郭光军等4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意见书等。他们希望证实,根据车祸发生时的时间、案发地点的经纬度、车辆阴影等,结合地理学知识计算或者利用相关软件计算证明,那张摄像头抓拍的照片“不可能是在该时间出现在该地点,正确时间应为当地正午时分”。
2025年8月,第一次庭审时,马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马强称,他到达现场时,小甜是在汽车的主驾位置上,他是解开了主驾位置的安全带后,把小甜从车里救出来的。
在2026年1月12日的第二次庭审时,小甜的母亲和小宁的母亲也来到庭审现场。她们提出,希望法院对小琳从严从重处罚。
2026年1月13日,小琳被羁押。
两天之后,即2026年1月15日,德令哈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德令哈市法院没有接受小琳与其律师们的辩护意见,也没有接受马强提供的证言。法院认为,小琳即为车祸发生时的司机,小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小琳随即提出上诉。
2026年4月,她的律师们还来到前述提到的茶德高速卡口摄像头处进行试验拍摄,希望证明在19时左右,该处摄像头拍摄的车辆照片阴影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车辆照片阴影完全不同,并期望以此在二审阶段,推翻小琳被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至2026年5月7日,负责二审的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开庭审理。
(注:文中的小琳、小甜、小宁均为化名)
(作者 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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