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八部门强监管 禁止使用“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性宣传

2026-04-24 23:06:48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每经记者:张寿林 徽声在线编辑:黄胜

未来,网贷广告将彻底告别“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极具诱导性的宣传字眼。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于涉及分期付款的金融产品,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此外,该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起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需及时对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营销渠道的内容进行审看。



政策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就最新政策答记者问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其已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这一转变不仅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还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覆盖面。然而,互联网金融营销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该负责人还表示,后续金融管理部门可针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严禁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政策部门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此次出台的政策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据了解,《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由上述八部门联合发布,旨在加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除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同时,《办法》还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营销内容时,必须确保内容未经擅自变更,保持原样。

对于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渠道营销金融产品的行为,《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营销人员必须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办法》还禁止非银行支付机构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这些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以防止支付机构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确保金融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和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也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这类产品进行网络营销,以防止不特定投资者遭受损失。

上述负责人强调,此次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营销“八不准”原则

《办法》提出了网络营销“八不准”原则,其中包括制作网络营销内容时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具有诱导性的用语,以防止消费者被误导。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针对这一现象,《办法》提出,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渠道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以确保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起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整改。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以防止第三方平台利用金融机构的名义进行非法营销活动。

上述负责人指出,《办法》压实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审核工作机制,以确保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该负责人还强调,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同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以防止第三方平台干扰金融产品的正常销售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据悉,《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以确保在《办法》实施后能够符合监管要求,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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