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收麦起争执被扇耳光后离世,案件处理引家属质疑,延伸阅读:公职人员碾醉汉案

2026-09-18 09:30:1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近日,河南开封兰考县堌阳镇宋营村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村民宋先生向徽声在线记者透露,今年6月3日,他的弟弟宋某成因收麦时与他人产生纠纷,被对方扇了一巴掌后倒地,最终因脑出血经15天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打人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目前处理结果仅为行政拘留后释放。

事发地派出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此事,相关情况会及时与家属沟通。

男子收麦起争执,倒地后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质疑处理结果

宋先生回忆,6月3日中午,弟弟宋某成在田间等待收割机收麦,因收割顺序问题与收割机人员发生激烈口角。据了解,收割机司机与同村村民宋某虎存在亲戚关系,司机随后打电话叫来宋某虎。

宋先生称,宋某虎到场后与宋某成迅速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宋某虎动手打了宋某成一巴掌,宋某成当即倒地。现场邻居见状,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

据宋先生描述,宋某成倒地后曾一度短暂清醒,救护车先行离开。然而,约二十分钟后,宋某成再次倒地,出现呕吐、意识不清等严重症状,家属再次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


▲宋某成的诊断证明书

宋某成被迅速送往堌阳镇卫生院,随后转至兰考县第一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证明书详细载明诊断结果:左侧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脑疝、脑积水、脑水肿、急性呼吸衰竭、肺部感染、意识丧失、休克、陈旧性肋骨骨折、中枢性尿崩症、电解质紊乱等多种严重病症。

医院随即对宋某成进行了开颅引流手术,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持续15天后,宋某成还是于今年6月18日不幸死亡。

鉴定意见:争吵、轻微外力作用为死亡诱因

家属寻求公正处理

宋先生提供的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委托人是兰考县公安局堌阳派出所,受理日期为今年7月15日。该案基本案情为:6月3日,宋某虎与死者宋某成因琐事发生纠纷,宋某虎往死者宋某成头部扇了一巴掌,后死者宋某成感到不适,脑出血就医后死于医院。

被鉴定人宋某成头皮下未见明显损伤,颅骨未见骨折,脑组织表面浅表损伤为医疗行为所致,小脑、脑干未见明显损伤,可排除外伤引起脑出血的可能。其脑底动脉局部粥样硬化,丘脑及基底节区出血位于脑组织深层,是病理性脑出血的常见部位。

结合案情,被鉴定人宋某成存在与人争吵情况,其面部曾受轻微外力作用。争吵、情绪激动和面部轻微损伤虽不足以直接导致个体死亡,但可引起血压改变,从而诱发病理性脑出血。


▲宋某成的尸检报告

综上所述,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病理学检验并结合案情等资料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宋某成符合病理性脑出血继发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争吵、轻微外力作用为死亡诱因。

该中心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被鉴定人宋某成符合病理性脑出血继发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争吵、轻微外力作用为死亡诱因。

案件能否刑事立案?警方回应依法处理

家属提出多项质疑

宋先生对案件处理过程提出多项意见。宋先生称,事发当天,在场村民由于不清楚宋某成伤情最终会如此严重,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表述存在差异,“有人说宋某虎用手打了一拳,有人说拍了一巴掌,还有人说拍了两巴掌。”他认为,这导致案件基础证据出现偏差,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二,关于尸检流程。宋先生称,经多次催促,派出所最终联系了郑州的鉴定机构进行尸检。鉴定书显示,受理日期为7月15日,距事发已逾40天,如此长的时间间隔让家属对尸检结果的准确性产生担忧。

其三,关于案件定性。尸检报告出具后,公安机关未对宋某虎刑事立案。宋先生称,派出所对宋某虎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家属认为,宋某虎的殴打行为是导致宋某成死亡的诱因,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还死者一个公道。

针对家属反映的情况,徽声在线记者致电兰考县公安局堌阳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其一直与宋先生保持着联系。对于案件是否能够刑事立案、目前有何处理意见等问题,该负责人未作正面回应,只是表示无论怎样都会依法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进展暂时无法透露。

徽声在线记者 钟梦哲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延伸阅读

公职人员驾车碾到醉汉致其死亡,担心孩子入伍政审受影响

2024年11月20日,广西来宾武宣县钻石华府小区发生一起令人揪心的事故。公职人员陈先生的人生因这起事故陡然发生转变。当天20时35分左右,陈先生驾车沿地库入口下坡、绕过墙体右转时,车身突然一抖。他下车查看,才发现右前轮压过了一名横卧于车道的醉酒男子。随即,该男子妻子赶到现场。陈先生立刻拨打120,但男子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陈先生多次向警方表示,醉酒男子躺在地库右转车道盲区,自己实在难以预见。此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其立案。

最终,陈先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移送检察院。今年1月2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先生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主动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决定不起诉。

虽然检察院不起诉,但身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因触犯刑法,正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目前已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这对他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事故现场

驾车回小区地库转弯碾到醉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职人员面临纪律处分

陈先生介绍,事发前这名男子在外醉酒,他的妻子用电动车将他接回,进入地库后,该男子从电动车上摔下。该男子妻子先去停车后返回,这时男子已被车辆碾压。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该男子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20.09mg/100ml,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司法鉴定显示,覃某某系被车辆碾压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当晚,陈先生被武宣县公安局传唤,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这段时间陈先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案件办理期间,警方做了可视局域鉴定,这份鉴定显示,当车辆驶入通道超过右侧墙体约1至2m时,实验人员坐在驾驶室位置通过右前玻璃可看到右前侧地面假人,当实验人员继续驾驶车辆模拟右转弯向前行驶,可见假人逐渐被车辆后视镜及右A柱遮挡,随后实验人员无法观察到假人,且车辆逐渐靠近假人直至碰撞也无法观察到假人。这一鉴定结果让陈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



▲警方鉴定意见

陈先生表示,因为地库入口下坡正对面就是承重柱,现实中不可能驶出墙体1至2米位置才转向,而是驶出墙体立即转向。醉酒男子距离转弯7米,此时随着车辆转向和车辆A柱遮挡,刚好躺在自己视野盲区,自己根本无法预见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陈先生驾驶证照齐全,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经检验合格;案发时无酒驾、毒驾,行驶速度约6km/h(低于地下车库15km/h限速),从各个方面来看,陈先生都属于正常驾驶。



▲警方“假人实验”现场

陈先生用“假人”摆在事发地做实验,发现数十辆汽车进入地库时都没有注意到这个地方有“假人”,并碾压到“假人”。他曾把相关实验记录和监控提交给检察院,希望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2025年7月9日,警方以陈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今年1月2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陈先生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主动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然而,陈先生对这个决定并不认同。



▲不起诉决定书截图

陈先生认为,这应该是一个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他觉得自己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

今年2月28日,陈先生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5月18日,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陈先生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坡底处未能履行应有注意义务,在改变行车路线前未确保驶入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后行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客观上违反安全驾驶义务,驾驶车辆碾压覃某某并造成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要件。这一结果让陈先生感到无奈。

虽然检察院不起诉,但身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因触犯刑法,正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目前陈先生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他最担心未来孩子入伍政审受影响,毕竟这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发展。

同小区业主:事发后物业在转弯处装镜子

小区地库存在安全隐患

8月13日,徽声在线记者多次联系当时负责陈先生案件的检察官,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想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但醉酒男子家属拒绝向记者回忆当时情形,这给案件的全面了解带来了一定困难。

一名钻石华府的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地库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地库灯光昏暗,进入地库正对面就是承重柱,需立即右转,会出现驾驶盲区,车辆A柱会挡住转向后的地面,事故发生在驾驶员盲区。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在地库入口转弯处装了一面镜子,可看到弯道另一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地库的驾驶环境。

在相关民事案件判决中,武宣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故虽发生在钻石华府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公安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法院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受害人覃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陈先生承担60%的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曾有类似案例被认定为不是犯罪

曾有案例显示,类似案件被判定为不是犯罪,这为陈先生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 - 06 - 1 - 178 - 004,安阳张某案)显示,张某驾驶车辆进入地库后将躺在甬道入口5米靠墙躺下休息的张某某碾压致死。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无罪。理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决要旨显示,在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存在客观的损害结果,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可归责性。该案地下车库车辆碾压致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这一案例让陈先生看到了希望。

徽声在线曾报道一起发生在河南三门峡的类似案例。

2019年7月20日凌晨,一男子醉酒后进入地库被车库升降杆绊倒,王琦驾车进入车库时碾压男子致其死亡。随后,王琦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也以该罪名对王琦提起公诉,认为王琦驾车进入车库时,未判明路况。2020年10月19日,王琦被羁押457天后取保候审。2021年9月3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对王琦作出不起诉决定。湖滨区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琦对死者当日凌晨因醉酒后绊倒在地下车库起落杆附近存在注意义务,王琦主观上没有过失,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案例也为陈先生的案件提供了借鉴。

过失还是意外?法律专家各抒己见

一位长期从事事故调查工作的交警告诉徽声在线记者,车库有人躺下的概率极低,驾驶人对地库环境有一定相信力,人们都在遵循这个环境的驾驶习惯,所以很难预见到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过失犯罪则是主观上存在过错。按照一般社会常识,机动车通行的地下车库行车道中不会躺卧在转弯车道内。且对通行的司机而言,通过鉴定存在视角盲区,即使司机尽到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醉酒男子,该事故的发生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所以陈先生的行为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付建表示,检察院最终作出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是法定无罪不起诉。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情形,单位可对其进行处罚,陈先生面临的纪律处分是有法律依据的。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二者关键看驾驶员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危险,因疏忽未能预见;意外事件是损害结果发生,但该情形完全无法预见,行为人无过失、不构成犯罪。地下车库车道正常情况下不应有人躺卧,被害人酒精含量高达320.09mg/100ml,从电动车摔落倒地,属于非常反常的危险场景。检察院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该决定的前提是认可已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构成,仅因赔偿谅解、矛盾化解,不予科处刑罚,这和认定无犯罪事实的绝对不起诉有所区别,这也让陈先生的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至于这份不起诉决定是否会影响陈先生的工作和孩子政审,张永辉表示,作为公职人员,在相对不起诉情形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据纪法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该处分具备程序与规范依据,原因是相对不起诉属于“构罪不处罚”,并非确认无犯罪事实。如对处分不服,可申请复审、复核;若刑事申诉成功变更不起诉类型,可作为处分抗辩的关键新证据。至于政审方面,相对不起诉没有法院有罪判决,无刑事犯罪案底,原则上不会直接导致子女入伍政审不予通过。但案件卷宗会留存涉案记录,部分征兵单位会将涉案情况纳入综合评判,所以陈先生的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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