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晨发文称“到此为止” 律师:隐私曝光非免责理由,决定权在景甜手中
2026-08-30 21:27:32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徽声在线记者孙婷婷报道
8月29日,波场TRON创始人孙宇晨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就近期与演员景甜之间的争议事件作出正式回应。他在声明中透露,双方涉及的财产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并表示“此事到此为止”。然而,舆论焦点并未集中在财产纠纷本身,而是孙宇晨此前发布的长文中详细披露了与景甜的恋爱细节、交往过程以及涉及景甜个人隐私的信息。上海中联(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甜在接受徽声在线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无论财产纠纷最终如何处理,曝光他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旦发生,侵权责任即已成立,事后单方面宣称“到此为止”并不能免除已产生的法律责任。
隐私泄露,能否以“无心之失”作为免责理由?
魏甜律师解释道,隐私权旨在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恋爱细节、彩礼协商、生育计划等内容均属于典型的私密信息,当事人通常不愿为外人知晓。即便通过撰写文章或公开发声表达观点,也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向公众披露私人领域内容。恋爱期间的私密聊天记录、两性关系细节、身体及医疗信息等,均可能涉及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问题,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开即构成侵权行为。
她进一步强调,本案中长文内容明确指向景甜,且相关话题登上热搜后引发全网传播。这些私密信息一旦在公开网络平台扩散,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即便孙宇晨宣布停止相关行为,互联网上已存在的截图、转发和讨论不会因此自动消失,损害后果也不会因事后一句“非本意”而消除。魏甜特别指出,景甜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信息并不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
名誉受损,能否以“并非本意”为由逃避追责?
魏甜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侵权的核心要件是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景甜作为公众人物,虽需对一般言论负有更高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任意泄露其隐私或贬损其社会评价。孙宇晨在长文中详细描述恋爱过程和交往细节,相关内容一旦被不特定第三人阅读、评论或转发,便已进入公共舆论场,可能引发公众对景甜私人生活的负面评判,进而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损害后果发生在信息发布之时,而非孙宇晨声称停止之时,停止发文只能防止损害扩大,无法抹去已传播的内容。
她进一步分析称,若公开的私密信息导致景甜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该损害与孙宇晨的公开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可能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在侵权责任认定中,主观故意并非必要要件,过失造成损害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孙宇晨事后称“惊扰非本意”,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免责事由。魏甜表示,若法院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景甜有权就隐私权和名誉权受侵害一事另行主张权利,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此外,景甜还可主张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因名誉受损导致的商业机会损失及个人遭受的精神痛苦。
单方宣布“到此为止”,争议能否就此平息?
魏甜律师进一步指出,财产纠纷与人格权侵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财产纠纷的解决并不影响对隐私权和名誉权侵权行为的独立评价。即便财产纠纷通过诉讼或调解得以解决,曝光隐私、贬损名誉的行为仍需单独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已经造成,单方声明“到此为止”不具有免除侵权责任的任何法律效力。是否“算了”,决定权在被侵权人景甜手中,而非由侵权方单方面决定。孙宇晨曝光恋爱细节和隐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待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但单方“到此为止”的声明既不能代替法院的定分止争,也无法抹去已造成的隐私泄露和名誉损害。
她最后强调,舆情退场不代表法律责任退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舆论博取流量必须严守法律边界。
(来源:徽声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