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AI生成微短剧需标注提示标识

2026-06-24 20:21:30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徽声在线 6 月 24 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针对《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微短剧将依据投资规模、题材类型等因素划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不同类别将分别实施备案公示与发行许可制度。其中,一类微短剧主要涵盖投资额度较大,或者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领域的特殊题材作品。二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相对较小且为一般题材的剧集。三类微短剧则是投资额度较低且题材普通的作品。分类的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每集的显著位置添加提示标识,以明确告知观众该内容为AI生成。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将积极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条件,同时鼓励优秀微短剧在境内外同步播出。政府还将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促进中外文明的交流与互鉴。

徽声在线附全文如下: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微短剧的繁荣发展,壮大互联网条件下的新大众文艺形式,促进微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贯完整、人物角色鲜明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设备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应当秉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导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的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短剧管理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短剧将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因素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微短剧,并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主要指投资额度较大或剧情涉及特殊题材的剧集。二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剧集。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剧集。分类标准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鼓励微短剧在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和支持优秀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和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优秀微短剧在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的交流与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版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活动,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在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工作,以及全国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公示工作。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一类微短剧备案工作,经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工作,并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应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

(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片头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演职人员在剧集的署名方式、顺序等由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十六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三十八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依法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

点击展开全文
你关注的
79年对越作战我军阵亡近8千人,骨灰盒分2类,白色的不发放抚恤金79年对越作战我军阵亡近8千人,骨灰盒分2类,白色的不发放抚恤金 抗日剧也玩“换乘恋爱”?《八千里路》差评如潮,剧情让人瞠目结舌抗日剧也玩“换乘恋爱”?《八千里路》差评如潮,剧情让人瞠目结舌 徐正源正式执教辽宁铁人 5月7日将迎首秀对阵旧部徐正源正式执教辽宁铁人 5月7日将迎首秀对阵旧部
相关文章
微短剧播出新规:严禁诱导沉迷与过度消费算法,国家广电总局公开征求意见微短剧播出新规:严禁诱导沉迷与过度消费算法,国家广电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腾讯视频科幻悬疑新剧《群星》官宣:陈思诚监制,万茜张新成领衔主演腾讯视频科幻悬疑新剧《群星》官宣:陈思诚监制,万茜张新成领衔主演 央视黄金档剧集对比:《迷墙》与《问心2》的冰火两重天央视黄金档剧集对比:《迷墙》与《问心2》的冰火两重天 悬疑巨制《昨夜将至》今晚震撼开播!佟大为王佳佳共赴绝地反击之旅悬疑巨制《昨夜将至》今晚震撼开播!佟大为王佳佳共赴绝地反击之旅 国内首部津味网络喜剧《惹惹贩子》杀青|聚焦直播浪潮下的青年成长,23天绘就津门烟火画卷国内首部津味网络喜剧《惹惹贩子》杀青|聚焦直播浪潮下的青年成长,23天绘就津门烟火画卷 忆秦娥与楚嘉禾:剧中角色深度剖析,刘浩存韩沛颖演技谁更胜一筹忆秦娥与楚嘉禾:剧中角色深度剖析,刘浩存韩沛颖演技谁更胜一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