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新规征求意见:无证、未审核剧目禁播
2026-06-24 19:50:5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来源:徽声在线客户端
今日(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激发微短剧市场的活力,促进互联网环境下新大众文艺的蓬勃发展,并确保微短剧行业能够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前行。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精心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宝贵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微短剧将依据投资规模、题材特性等实施分类备案公示与发行许可制度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微短剧将根据其投资额度以及题材内容的不同,被划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特指那些投资额度较大,或是剧情主要围绕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领域展开的特殊题材微短剧。
二类微短剧则是指投资额度相对适中,且题材为一般性的微短剧作品。
三类微短剧则是指投资额度较低,同样题材为一般性的微短剧。
这些分类标准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一类、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需完成内容审核并获得发行许可
对于已完成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内容审核申请,并获得发行许可。
经过审核并获得通过的一类微短剧,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而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对于三类微短剧,则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自行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确保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二类微短剧的批准文件编号规则也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均不得播出或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鼓励优秀微短剧实现境内外同步播出
为了推动微短剧行业的国际化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还明确表示,将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条件,并鼓励优秀微短剧实现境内外同步播出。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中外文明的交流与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