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死1伤!河南新乡市发布较大窒息事故深度调查:盲目作业与施救致悲剧,多人受严惩
2026-05-20 22:32:13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6年5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乡县河南心连心化工新材料建设项目“2·4”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详细披露了事故经过、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
2026年2月4日13时46分左右,位于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的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一期)氨压缩工段突发一起较大窒息事故,导致3人不幸遇难,另有1人受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31.54万元。
经深入调查,该起事故被认定为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根源在于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氨压缩机单机试车过程中安全风险辨识存在严重不足,施工单位违规用工现象频发,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未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也未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最终导致窒息死亡,而工友的冒险施救更是加剧了伤亡的扩大。此外,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职责履行上也存在明显问题,存在失察漏管的情况。
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细致的询问谈话、调阅大量资料以及视频分析等手段,成功还原了事故的全过程。
2月4日13时,刘某功安排班组工长史某永带领丁某忠、张某城、李某社、荆某振、曹某富、娄某景等7人,乘坐农用三轮车前往氨压缩工段施工现场。然而,这7人并未按照规定从施工区域专用门禁进入,而是选择了从西侧生产区大门进入,并沿着生产区与施工区通道于13时20分左右抵达现场。随后,他们于13时26分电话联系了河南安装公司施工员刘某征,询问脚手架拆除事宜。但遗憾的是,刘某征并未明确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等待安排,也未亲自到场进行指导。
13时30分左右,史某永、丁某忠、张某城三人在未进行气体成分分析、也未佩戴任何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贸然先后进入分离器内开展脚手架拆除作业。而荆某振则在分离器人孔下方搭设了脚踏板,并坐在踏板上等候接递拆除的脚手架管材及配件。与此同时,李某社、曹某富、娄某景三人则站在平台上等待接递相关管材与配件。
13时45分,荆某振通过人孔发现罐内3人已经晕倒,于是立即喊踏板下方的李某社上来查看。李某社查看确认情况后,于13时46分拨打电话向刘某功报告,并大声呼救。正在附近作业的李某良听到呼救后,立即跑到现场,并给位于框架西侧平台的心连心集团员工李某打电话(但未接通),随即向其招手示意。李某边跑向现场,边通过电话告诉正在与其通话的心连心集团员工张某平送长管呼吸器过来。
13时48分,李某社在未佩戴任何防护器材的情况下,贸然进入罐内进行救援。然而,在拖拽救人过程中,他也因缺氧而晕倒。最终,这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惨重后果。
事故原因深入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被查明:氨压缩机停机后,干气密封氮气持续通入,并通过压缩机腔体窜入分离器内,导致分离器内氧气含量严重不足,形成了缺氧环境。而3名作业人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未采取通风措施、也未佩戴任何有效防护器材的情况下,违规盲目进入分离器内作业,最终因吸入高浓度氮气而缺氧窒息。另一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施救,也导致了伤亡的进一步扩大。
具体情况如下:
1. 缺氧环境形成:在氨压缩机单机调试试车停机后,干气密封氮气保持持续通入状态(压力高达0.5MPa)。由于密封氮气压力高于氨压缩机腔体内压力,因此通过密封系统进入压缩机腔体,并沿工艺管道窜入分离器内,导致分离器内形成氮气富集、严重缺氧的环境。
2. 违规盲目进入有限空间:3名临时用工人员在未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未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未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也未佩戴氧气呼吸器等任何有效防护器材的情况下,仅凭个人经验就违规盲目进入分离器作业,直接暴露于缺氧环境中,从而酿成了悲剧。
3. 盲目施救扩大伤亡:现场另一名作业人员发现罐内人员晕倒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也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危险区域施救。结果同样因缺氧而晕倒,造成了伤亡的进一步扩大。
事故问责处理情况
调查组针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提出了以下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3人)
1. 刘某功,男,豫工建筑经营者。他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目前,他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张某峰,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他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将氢气泄漏风险纳入技术交底内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样涉嫌刑事犯罪。目前,他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刘某征,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施工员兼技术员。他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接到拆除作业人员到现场的询问电话后未有效制止违章作业,也未到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他也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姜某宏,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设备工艺负责人。他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同时,建议开发区建设局、开发区应急局向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以反思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
此外,还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县建设和城管局向新乡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以表明对事故的重视和整改的决心。
最后,建议新乡县委、县政府向新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以展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重视和持续改进的承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0人)
(1)潘某军,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经理。他对合同范围内作业内容把控失准,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管理,也未督促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郭某安,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安全部长。他未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及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长期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行为,存在系统性管理缺陷。同样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朱某峰,男,河南安装公司化工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他对项目安全管理失察,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廖某盈,男,河南安装公司副总裁、工业设备安装项目负责人。他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失察,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5)姜某宏(与上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为同一人),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设备工艺负责人。他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6)王某令,男,心连心集团工程部经理。他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监理、施工单位履职情况监督缺位,未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7)李某鹏,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科科长。他对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8)王某彪,男,心连心集团项目负责人、副总经理。他对项目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9)时某恒,男,正大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他项目安全监理制度不健全,对专职安全监理员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单位试车方案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审查,也未督促整改现场管理漏洞,对事故负监理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10)韩某兴,男,正大监理公司专职安全监理员。他日常巡检未发现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违规作业未尽监理巡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行为,对事故负监理直接责任。同样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2. 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王某鹏,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部安全员。他事故当天下午未到岗履职,导致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建议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李某良,男,心连心集团工程部操作工。他发现临时用工人员到现场后虽电话联系了施工员,事故发生后也参与了救援,但未有效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建议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3.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豫工建筑、河南安装公司、心连心集团3家企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同时,建议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正大监理公司给予处理,以强化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此外,还建议由新乡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豫工建筑给予处理,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五)其他事项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将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以确保事故的全面调查和彻底整改。
来源: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徽声在线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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