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执行死刑!广西公布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2026-06-29 07:20:30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来源:徽声在线南宁频道
6月24日当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于禁毒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
对外公布了5起具有典型性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例
案例一
梁某昌等4人走私、运输毒品案件
基本案情概述
在2023年3月16日的夜晚,被告人梁某昌精心策划,安排梁某廷、梁某进、梁某山三人前往广西凭祥市友谊镇礼茶村板茶屯后山的中越边境地带,执行接取毒品海洛因的任务。在此过程中,梁某山负责在周边进行望风警戒,而梁某廷与梁某进则负责实际接取毒品。当梁某廷和梁某进成功接到送货人抛投过来的20块海洛因后,二人各自携带10块海洛因下山,与梁某山汇合。然而,在17日凌晨4时许,当三人步行返回友谊镇礼茶村板茶屯的途中,被警方一举抓获。民警在现场从梁某进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了10块海洛因,同时从梁某廷丢弃在旁边草丛的挎包内也查获了10块海洛因,经称重,这些海洛因总共净重6987.7克。
案件裁判结果
2024年8月4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昌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梁某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因其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梁某昌、梁某廷、梁某山、梁某进均提出了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梁某昌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剖析
毒品,这一社会毒瘤,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极易破坏家庭的幸福美满以及社会的稳定秩序,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与幸福感的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走私、运输等毒品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法定禁毒职责的必然要求。在本案中,梁某昌、梁某廷、梁某山、梁某进四人公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高达6987.7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尤为严重的是,梁某山还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480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昌起到了组织、指挥的关键作用,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梁某昌伙同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对梁某昌等4人依法作出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利益、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责任担当,切实筑牢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司法防线。
案例二
农某茗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基本案情详情
2023年12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泉找到被告人莫某福,表达了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意愿,莫某福随后联系被告人农某茗进行毒品交易。农某茗告知莫某福已找到15块海洛因,每块售价8.3万元。莫某福从周某泉处接取了3个装有毒资的纸箱并带回家中,之后从农某茗处接取了15块海洛因,并将其带至山语城附近交给周某泉。周某泉驾车携带毒品前往广东省,在途经南友高速扶绥服务区时被警方抓捕,民警从其商务汽车后排保险箱内查获了15块海洛因,经称重,净重5243.1克。与此同时,莫某福驾驶汽车将一箱毒资藏在家中,将其余2箱毒资带至凭祥市翠园路附近欲交给农某茗,二人在交接毒资时被警方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现金124.39万元,后又在巴满屯81号查获现金44.98万元。
案件裁判情况
2024年9月26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农某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农某茗、莫某福提出了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202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农某茗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解读
毒品作为社会公害,严重侵蚀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破坏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实施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是从严打击的重点对象。在本案中,农某茗贩卖海洛因高达5243.1克,数量巨大,且其系本案毒品犯罪的源头,又是累犯、毒品再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罪行极其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农某茗等三名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
陈某军等3人贩卖毒品案件
基本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军通过被告人KHAM 某(缅甸籍女子,中文名金某)获取了境外毒品卖家的联系方式后,与卖家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双方约定于2021年10月29日在广西柳州市进行毒品交易。陈某军在KHAM 某的协助下,与卖家就毒资、毒品交付等事项进行了沟通。陈某军按照毒品卖家发送的定位信息,与李某君一同前往柳州市柳江区柳石路328号某旅社。陈某军指使李某君到该旅社接收毒品,并通知KHAM 某支付毒资。KHAM 某通过转账方式将27.4万元汇入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李某君拿到毒品准备离开旅社时被警方抓获。公安人员在李某君携带的旅行箱内查获了海洛因1416.4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7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1715.75克。陈某军亦在旅社外被警方抓获。次日,KHAM 某也被警方抓获。
案件裁判结果
2023年6月1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KHAM 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陈某军、李某君、KHAM 某提出了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了对陈某军、KHAM 某的判项,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对被告人陈某军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阐释
贩卖毒品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连接生产端和消费端的核心枢纽,是毒品向社会扩散的关键环节,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在本案中,陈某军、李某君、KHAM 某三人公然违反我国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416.46克、甲基苯丙胺297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715.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军在犯罪过程中积极联系毒品卖家、确定交易条件,并指挥李某君、KHAM 某具体实施毒品接取、毒资交付等事项,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三人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
案例四
梁某志等3人贩卖毒品案件
基本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人梁某志与梁某共谋通过贩卖毒品来牟取利益,梁某志负责联系缅甸的毒品上家购买毒品海洛因。在此期间,张某峰向梁某志求购海洛因,梁某志要求张某峰将预付的12万元现金放到梁某的汽车内。梁某携带张某峰预付的现金前往广西钦州市与梁某志会合后,梁某志通过同乡冯某艺联系货车司机,将筹集的33万元现金带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交给冯某艺。冯某艺按照梁某志的要求,将现金交给上家派来接取毒资的人员。梁某志得知毒品已送达后,前往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某酒店停车场接领毒品,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梁某志取到的纸箱内查获了海洛因36块,经称重,净重12628.95克。
案件裁判情况
2024年6月2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梁某志、梁某、张某峰提出了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梁某志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分析
与境外人员勾结,从境外贩卖大宗毒品到国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大量毒品的流入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治理根基造成严重危害。在本案中,梁某志公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与境外人员勾结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某志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涉案毒品数量高达12628.95克,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梁某志等三人予以严惩,充分彰显了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对大宗贩卖毒品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向社会传达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信号。
案例五
杨某荣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基本案情详述
被告人杨某荣通过吴某洲(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的介绍,向刘某宝(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海洛因。2018年10月初,杨某荣将约1000克海洛因藏在电视机里面,通过物流公司从云南省镇康县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吴某洲将毒品信息告知刘某宝后,刘某宝安排李某龙(另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取海洛因。之后,刘某宝、李某龙将海洛因进行贩卖,并向杨某荣支付了毒资。
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荣再次将毒品藏在电视机里面,通过物流公司从镇康县运往贵港市。刘某宝与李某龙前往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交警考试场水塔附近接取装有毒品的包裹时,刘某宝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刘某宝、李某龙接取的一台液晶电视机里面查获了海洛因81包,经称重,净重11042.94克,同时还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79克。
2024年2、3月,被告人杨某荣购买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犀牛的牛角150克,用于治疗疾病。后公安机关从杨某荣处查获了犀牛角1块,重77克。
案件裁判结果
2025年7月14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某荣提出了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杨某荣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总结
随着物流行业的迅猛发展,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物流的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此类犯罪隐蔽性极高,查处难度极大,危害性也极高。在本案中,杨某荣将毒品藏在电视机内通过物流进行跨省运输,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杨某荣作为贩卖毒品的上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外,杨某荣还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已对该罪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荣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责任担当。
来源 | 徽声在线南宁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