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购股权引纠纷,母亲拒认交易,法院判定协议无效退款
2026-06-04 11:59:04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陈宇 徽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报道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风险识别和商业决策能力方面存在显著局限,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实施特殊且优先的保护机制。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定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责令交易相对方全额退还所收取的转让款项。
时间回溯至2024年4月29日,简某某在明知交易对象冷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简某某将向冷某转让某家政公司5%的股权,总转让价款为5万元。
协议签署后,冷某分两次自行向简某某转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共计14500元,且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了“购买股份”的用途。
当冷某的母亲得知这一股权交易事宜后,她迅速向简某某发送了书面告知函。函中明确指出,该股权转让行为在事前并未征得监护人的知晓与同意,监护人对该交易不予认可,并拒绝追认。同时,她正式要求简某某立即返还已收取的14500元股权转让款。
面对冷某母亲的退款要求,简某某却拒不配合。于是,冷某的母亲以冷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简某某诉至法院,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交易发生时冷某年仅15周岁,属于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认知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可有效。
在本案中,股权转让属于典型的商事投资行为,与日常小额生活消费截然不同。它不仅涉及股权权属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还包含经营风险、盈亏风险以及股权处置风险等复杂商事风险,并不具备纯获利益的属性。考虑到15周岁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社会阅历以及风险预判能力,他们无法全面认知股权交易的法律后果与商业风险。因此,该交易行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适配的范围。
此外,案涉股权交易从磋商、签约到付款的全过程,均无监护人的参与或同意。事后,监护人也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协议。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始无效,并判令简某某向冷某全额返还14500元股权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