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拟声等侵权如何追责?最高法出台首部涉人工智能纠纷裁判规则
2026-09-12 16:07:11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6年9月7日,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会上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意义非凡,它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专门针对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所制定的规则文件,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规范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详细介绍了《意见》的相关内容。他指出,《意见》着重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一系列行为明确了责任追究规范。在当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关键问题。《意见》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给出了明确指引。它规定,为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且个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然而,如果这种处理对个人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意见》还对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规制。近期,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现象频繁被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仿冒名人带货”这种不良行为也备受诟病。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如果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如果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为消费者在面对此类侵权行为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意见》也有明确的规定。它指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否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外,《意见》还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将人工智能产品限定为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例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而将没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排除在外。这一界定有助于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意见》针对滥用恶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根据不同类型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当今社会,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给人们的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更加细致的法律规范来加以约束。
《意见》对“AI换脸拟声”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规制。在现实生活中,AI深度伪造问题反映最为强烈。以AI换脸技术为例,它具有强大的能力,可以无差别地对所有人的肖像进行“收割”,即使是普通人也可能成为深度伪造的“目标”。再如AI拟声技术,只需花费几元钱,就能够“偷声”,而且生成的效果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近日,徽声在线还起底了贩卖“AI一键脱衣”软件和教程的黑产链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就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就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如果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的合成人声的,就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如果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从而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就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AI复活逝者”现象,《意见》也专门作出了规定,依法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一些人试图利用技术手段“复活”逝者,这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也可能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意见》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死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司艳丽表示,《意见》还依法规制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突出表现形式,它们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干扰了受害人的生活安宁,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对网络生态造成了污染。当前,出现了一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以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从而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第5条专门作出了规定,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意见》还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依法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意见》第8条予以明确规定。例如,受害者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被AI换脸造“黄谣”,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司艳丽指出,当前,利用深度伪造等技术进行诈骗、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依法严惩,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