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拟声等侵权行为如何追责?最高法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纠纷裁判规则
2026-09-07 19:33:22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标志着我国首次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针对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制定出专门的规则,为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他指出,《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声音权益等行为,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规范。为了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意见》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在合理范围内,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表示拒绝的,一般不视为侵权行为。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此外,《意见》还针对“大数据杀熟”和“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规制。近期,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屡被媒体曝光,而“仿冒名人带货”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意见》明确规定,经营者若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对于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行为,若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它指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否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外,《意见》还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的定义,将人工智能产品限定为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而将没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进一步介绍,《意见》对滥用或恶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区分,并针对不同类型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特别强调了对“AI换脸拟声”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的行为的规制。实践中,AI深度伪造技术引发的社会问题尤为突出。例如,AI换脸技术可以无差别地“收割”所有人的肖像,使得普通人也可能成为深度伪造的“目标”。再如,使用AI拟声技术,只需花费几元钱就能“偷声”,且效果足以乱真。近日,徽声在线还起底了贩卖“AI一键脱衣”软件和教程的黑产链条,这一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此外,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AI复活逝者”现象,《意见》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旨在依法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司艳丽表示,《意见》还依法规制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是网络暴力的突出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还严重侵扰了受害人的生活安宁,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并污染了网络生态。当前,出现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以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等现象。对此,《意见》第5条专门作出了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由于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已难以满足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求。因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依法适用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意见》第8条予以明确。例如,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司艳丽最后指出,当前利用深度伪造等技术进行诈骗、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依法严惩,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意见》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